近日,國土資源部發出通知,要求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對適用計算征收的礦種不得實行定額征收,不得設立過渡賬戶,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補償費。
國土部儲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自1994年施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制度以來,補償費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同時,目前征收管理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諸如,一些礦山企業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一些地方政府存在保護主義傾向,使征收機關難以正常履行征收職能或違反規定把收繳的補償費納入地方財政管理;一些征收機關違規設立過渡賬戶,存在截留、坐支或挪用補償費現象等。
為此,日前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于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的通知》,要與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礦山企業年檢等管理環節相配合,建立補償費征收臺賬,并對存在欠繳補償費進行清理。
通知強調,礦山企業繳納的補償費及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不得設立過渡賬戶,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補償費。補償費征收要使用規定的專用票據,不得使用其他票據或以其他票據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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